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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工程量申報與工程款支付的若干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11-06-30
為規避企業資金風險,真實反映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形象進度,使統計月報、季報與財務收入相匹配,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工程量申報及工程款支付作如下規定:
一、納入施工產值申報的工程:與公司簽訂了正式施工合同且已開工的工程。
二、建筑施工產值上報的依據:項目部于每月25日之前,將本月已完的工程量進行匯總,并依據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折算成人民幣,經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認可后書面上報生產安全部(如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書面確認有困難的,需由項目實際承包人及有關分公司負責人書面認可)。生產安全部對各項目部所報已完施工產值逐一予以核實,原則上以財務收款到帳金額作為公司正式上報統計進度。對于合同造價已報完的工程施工產值(如隱蔽工程簽證部分和設計變更部分)必須依據財務收款情況進行調整。
三、工程施工總產值的確認依據:該工程竣工決算價。
四、工程項目在統計報表中刪除的依據:該工程已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竣工結算。
五、編制資金計劃表的依據:1、工程款已到帳;2、相關利費、稅金、外派人員工資、保證金及其他罰款等已按合同約定扣繳。
六、利費上交:南昌市內工程每次來款,必須根據資金計劃表將公司應收利費等以結算中心存款上交至公司財務部;外地工程每月月末,根據資金計劃表將公司應收取的利費等以銀行存款上交公司財務部,不允許將應上交公司的利費資金滯留在當地銀行帳戶上。一旦發生挪用,挪用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以挪用金額額度按公司有關規定收取資金占用費。
七、財務部工程款支付:大宗材料付款原則上轉帳支付,同時應確保轉帳與發票屬同一單位,工資及零星開支提取現金。特殊情況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工程款支付必須確保工程款支付額度不多于項目部所上報的實際施工產值,支付給承包人的資金只能小于或等于所完工作量,杜絕資金超付現象。
八、由負責項目核算的財務人員或外派工程人員計算項目可使用資金,填寫資金計劃表并在“制單人”一欄署名,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生產安全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依次在資金計劃表上簽字確認(財務部負責人負責審核各項上交利費的準確性),最后由公司財務總監、總經理簽字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九、核對工程款:負責核算的財務人員及外派工程人員要及時與甲方核對帳目,原則上至少每季度一次,工程量大的工程應每月核對一次。雙方對已核對的資料簽字確認,并作為做帳的依據。
十、此規定自印發之日起生效。若未按此規定執行,第一次違反規定,則扣發責任人季度獎;第二次違反規定,則調離原工作崗位,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在本企業從業資格。